社会规范的强大力量造就了中金证信用破产法的成功

首页    思考探索    社会规范的强大力量造就了中金证信用破产法的成功

 

 

 

戴震:“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

契约精神与诚信的缺失,法律程序的冗长与执行成功率的低下,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提出“强化契约精神,有效治理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就体现了党中央对这一社会问题的高度重视。

在失信行为高发的社会环境下,中金证集团的非诉催款方法即信用破产法在多年的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中取得较好成效,谨以此文对信用破产法的有效性原理释疑。

 

一、禁酒令的失败与禁止随地吐痰规定的成功

 

从1920年1月17日凌晨0时,美国宪法第18号修正案——禁酒法案(又称“伏尔斯泰得法案”)正式生效。 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自己在家里喝酒不算犯法,但与朋友共饮或举行酒宴则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 21岁以上的人才能买到酒,并需要出示年龄证明,而且只能到限定的地方购买。

该法令由美国联邦禁酒探员(警察)执行。

1985年4月,北京市为了“改变随地吐痰这一陋习”,而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禁止在所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违者“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擦净痰迹,并处以罚款五角”。该法所界定的公共场所范围极其广泛,远远超过了“禁止吸烟”的法规所规定的范围,限制极其严格。随后,全国各个城市如天津、重庆、上海等地均出台了类似规定。

我国各地执行该规定的是市容监督员和卫生监督员。

禁酒令或者说禁酒法案是以美国宪法第18号修正案的方式出台的,该法令在法律、法规体系内的位阶极高。我国各地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是由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该规定在法律、法规体系内的位阶并不高。

另外,美国禁酒令的执行人员是联邦禁酒探员(警察),而我国禁止随地吐痰规定的执行人员是市容监督员和卫生监督员,按说其专业化程度是远远低于警察的。但是,我们已经看到,美国的禁酒令是完全失败了,而我国随地吐痰的现象真是几乎绝迹了。

为什么位阶很高,并且执行人员专业化程度也很高的禁酒令失败了,而位阶并不高,且执行人员专业化程度也不高的禁止随地吐痰规定成功了呢?

张维迎先生认为最简单的原因是:法律的有效性——法律能不能得到执行——依赖于社会规范。

即使在“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出台之前,市民中早就有了“不要随地吐痰”的社会规范。在人员密集之处,你要是吐一口痰,会受到很多人的鄙视,即便只是瞪你一眼,也会让一个正常理性之人感受到心理压力。同时,执法人员自身也喜爱卫生的环境,也很厌恶随地吐痰的行为,因此其执法力度自然就大,效果自然也就更好。但是禁酒令在美国的遭遇,与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在中国的遭遇几乎一样。禁酒令与人们喜爱热闹聚会、借酒助兴的社会规范不一致,禁放烟花爆竹与人们的“喜庆的节假日应该热热闹闹,应该放烟花”的社会规范也不一致。

所以,当“禁止随地吐痰”的法律规定与社会规范一致时,其执行力度与执行效果都很好,但禁酒令与禁放烟花爆竹与社会规范不一致时,其执行力度与执行效果都不好。

张维迎认为:法律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取决于社会规范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它。如果法律偏离了社会规范,执行成本就会高很多,甚至根本得不到执行。在现代社会,法律越来越被用于替代其他治理方式,诸如强权、暴力、迷信和愚昧、宗教、道德等,成为社会的重要的治理方式。但法律并不是没有边界的,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可能在整个社会中只能占一部分。社会行为的引导,并不是仅仅依赖于法律就可以的,而是需要社会规范、道德、习惯、信仰等。

任何一个法律,如果和社会规范不兼容,不一致,最后在两者的斗争中败下来的,肯定是法律而不是社会规范。

 

二、公力救济的效率与效果

 

“这种情况诉讼有用吗?”

“唉,打赢官司输了钱啊。”

“一个官司打了6、7年,一分钱还没拿到。”

上述说法,笔者时有耳闻。按理说,公力救济系统拥有最强大的资源,应该具有更高的执行效率与更好的执行效果。但为什么在很多社会成员心中,对公力救济途径抱有极大的不信任呢?

我们认为,原因有很多,但最无法忽视的,也最根本的是“权责利是否一致性”的问题。公力救济本质上是:王五用张三的钱替李四办事。这一逻辑与“权责利一致性”完全是不相符合的,所以公力救济的运行效率与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信用破产法及其产生的背景

 

中金证集团的信用破产法:是一种非诉的催收方法,该方法运用信用惩戒的方式,增加债务人的失信成本,从而督促其履行付款义务。

具体是指:中金证首先通过审核合同、法律文书等材料初步确认债权真实性和正当性后,通知债务人还款。若债务人拒不还款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显而易见不成立的,则将其不良信用记录,通过逐步扩大传播范围的方式,向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及(或)不特定对象进行传播。以此方式对债务人进行持续的信用惩戒,逐渐的增加其失信成本,从而督促其履行付款义务。

中金证集团信用破产法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呢?或者说该方法所依托的社会规范是什么呢?

“人人都愿意和诚信的人交往,不愿意和不诚信的人交往,就连骗子也不愿和骗子打交道”,这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

古今中外,【诚信】这一核心价值在各个时期都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当前更是成为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我们甚至认为,诚信在社会价值中,是优先于富强与民主的,没有诚信这一根基,很难有富强与民主。

在中金证集团非诉催收流程中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向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传播其涉嫌恶意失信信息,以压缩其发展空间,并请求其利害关系人关注其信用状况督促其改正涉嫌恶意失信行为。这一工作环节往往决定着相关案件是否能取得最终的成功。

为什么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会对我们的请求予以积极回应?因为他们也希望商业生态链能更健康,也希望整个社会的诚信度更高,这样才能让社会成员不用担心失信行为的侵害,更有安全感与幸福感。

不管一个社会的诚信度有多糟糕,上述基本原则都是恒久不变的!这就是信用破产法产生的背景,也是该方法所依托的社会行为规范。

 

 

四、结束语

 

不管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诉讼方式还是非诉方式,其必须符合社会规范,否则就无法产生好的效率与效果。“诚实信用”、“人人都希望合作伙伴讲信用”、“责权利一致”都是社会规范。

张维迎曾说,社会规范不具有强制力,不代表没有制裁,更不代表没有约束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规范的制裁更严厉。举个例子来说,你偷了别人500元,被警察抓到了,警察给你两个选择:第一是警察痛打你一顿,但为你保密;第二是警察放你回家,但是通知你所在社区或者单位你偷钱的事实。你会选择哪一个?多数人会选择被打一顿,因为一个人的名声太重要了,名声的损失远大于短期的皮肉之苦。

因此,社会规范的制裁不一定是轻微的,法律的制裁不一定比社会规范的制裁更为严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社会规范的强大力量造就了中金证信用破产法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