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

首页    保障体系    三十、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

(版本号:ICE8000-999-20040301-20150511-23)(会员公决决议)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会员公决大会;效力等级:会员公决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组织的中文名称:世界信用组织,英文名称:World Credit Organization,并可依据注册地法律加上后缀(如:corp、limited),缩写WCO。通用名称:世界信用组织[WCO],以下简称组织。

1.2组织的宗旨: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

1.3组织的注册地:行政会总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美国等国家或地区进行注册,以获得其法律保护。

1.4组织实行立法权、行政权、争议裁决权三权分立的基本制度,三权之间相对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1.5组织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普通法系一般原则和人类普适价值原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对外合同生效条件

2.1组织的业务范围:

(1)建立和完善国际普适性社会信用体系(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2)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

(3)吸呐会员、并努力促进会员间交流与合作;

(4)会员(包括会员的商品、服务)推荐与监督;

(5)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考试;

(6)围绕组织宗旨,开展其它工作。

2.2组织不得开展商业活动、不得设立商业机构、不得与会员进行商业竞争。本章程2.1条的前五项业务不视为商业活动。

2.3组织对外签订的合同,须通过理事会审议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 会员

3.1会员类型及入会条件:

(1)信用从业人员会员。获得组织信用执业登记的人员,自然成为该类型会员。

(2)信用从业机构会员。获得组织信用执业登记的信用从业机构,自然成为该类型会员。

(3)诚信个人会员。获得ICE8000认证或评级的个人,自然成为该类型会员;有会员保荐且承诺遵守本章程的自然人,即可登记为该类型会员。

(4)诚信单位会员。获得ICE8000认证或评级的单位,自然成为该类型会员;有会员保荐且承诺遵守本章程的单位,即可登记为该类型会员。

(5)诚信国家地区会员。获得ICE8000认证或评级的国家或地区,自然成为该类型会员;承诺遵守本章程的国家或地区,即可登记成为该类型会员。

(6)投资者会员。持有组织股权并承诺遵守本章程的投资者,即可登记成为该类型会员。

(7)捐赠者会员。向组织捐赠1美元以上并承诺遵守本章程的捐赠者,即可登记成为该类型会员。

3.2同一会员有多个会员类型身份的,则可享受多个会员类型权益。

3.3会员入会时间或重新入会时间不足一年的,为临时会员,入会一年后,如未违反组织决议,自动成为正式会员。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可以缩短会员临时身份时间。

3.4临时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活动参与权;

(2)批评权;

(3)建议权;

(4)监督权;

(5)保荐会员权;

(6)退会权。

3.5正式会员除享有3.4所述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知情权。

(2)被选举权。

(3)选举权与表决权。投资者会员按每一股为一个表决权(选举权也视为表决权),理事会另有决议的,从其决议。捐赠者会员表决权的计算方法,需通过理事会审议。投资者会员与捐赠者会员之外的各类型会员按每个会员享有一个表决权。

3.6会员自入会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组织决议的义务(按17.2和17.3条规定);

(2)尽量避免矛盾激化的义务(按17.1条规定);

(3)缴纳会费的义务;

(4)向组织如实反映情况和如实提供资料的义务;

(5)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3.7会员自愿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行政会。

3.8单位会员指派参与组织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代表人员,应具备个人会员的身份。

3.9组织对会员的处罚决定,须由国际道德法院作出。

第四章 会员公决

4.1会员公决程序须按以下权限决定是否启动:

(1)监事罢免案或审理委员罢免案的会员公决程序是否启动,须行政会总裁提请、并通过理事会审议;

(2)除(1)之外事项的会员公决程序,须理事会提请、并通过监事会裁决。

4.2为均衡保障不同类型会员的权益,会员公决程序由各个独立类型会员,分别进行独立表决。

4.3行政会总裁、行政会副总裁、理事、审理委员、监事罢免案\独立理事会解散案\章程过渡期设置案\章程修订案,须通过会员公决。并且,须各独立类型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通过会员公决。

4.4除4.3规定之外的会员公决事项,须各独立类型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超过二分之一均不含本数,下同)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通过。

4.5某一类型会员数为零时,视为该类型会员通过了公决事项。

第五章 理事

5.1理事由同类型正式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每两年选举一次。

5.2理事选举方案应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并须通过理事会审议。

5.3单位会员只有其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仅三者其一),才有资格成为理事候选人。

5.4每类型理事名额不超过435名,但是,当同类型会员总数除以同类型理事总数的值大于三万时,则应增加一个理事名额。

5.5信用从业人员理事、诚信个人理事,每届任期二年。

5.6投资者理事、捐赠者理事,每届任期四年。

5.7信用从业机构理事、诚信单位理事、诚信国家地区理事,每届任期六年。

第六章 独立理事会、单行决议

6.1各同类型理事,组成各类型独立理事会,独立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6.2行政会总裁\其它独立理事会\五分之一同类型理事\理事长,有权提请召开独立理事会议。但是,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均含本数,下同)的同类型理事参加方能召开。

6.3行政会总裁、行政会副总裁、理事、审理委员、监事罢免案\独立理事会解散案\章程过渡期设置案\章程修改案,须经同类型理事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其它议案须超过二分之一的参会理事同意即为通过。

6.4经十分之一同类型理事提出,可以向同类型理事会议提交议案。

6.5独立理事会议由其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同类型理事主持。在理事长未到会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时,由参会的同类型理事选举一名理事担任主持人。

6.6独立理事会理事长,由同类型理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6.7一个独立理事会有权作出仅对所属类型会员有约束力的决议,该决议称为单行决议。单行决议的效力低于行政会决议。

6.8独立理事会的议案通过程序(单行决议的形成程序):

第一步,议案获一个独立理事会内部审议通过。

第二步,将议案提交给其它独立理事会,并给予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内如果没有其它独立理事会提出否决,进入下一步。

第三步,将议案提交行政会总裁签署,签署后成为单行决议。如果行政会总裁否决该议案,则须进行第二轮(重走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第二轮时,如果该议案未作修改、并在第一步独立理事会表决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且通过第二步,则该议案无须行政会总裁签署、自动成为单行决议。

6.9独立理事会在议事时,如果一个议案正反两方票数相同,则理事长有投两票的权利。

第七章 理事会、理事会决议

7.1理事会是组织的立法机构,其职责与权限范围是:

(1)根据提请,审议财务预算方案、行政会组成部门方案、专职人员编制方案、薪酬方案、股票发行方案、注册资本及估值等重大财务事项;

(2)审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监事、审理委员的任免和行政会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任职;

(3)按普通法系一般原则属于立法机构职责范围的各类事项。

7.2理事会由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诚信单位理事会、诚信个人理事会、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会、投资者理事会、捐赠者理事会共七个独立部分组成。

7.3理事会议由七个独立理事会分别召开。必要时,多个独立理事会可以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行政会副总裁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联席会议进行表决时,仍须各独立理事会分别表决。

7.4两个独立理事会对另两个独立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否决权;三个独立理事会对另三个独立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否决权。

7.5理事会的议案通过程序(理事会决议的形成程序):

第一步,议案获得两个以上(含本数)独立理事会内部审议通过。

第二步,将议案提交给其它独立理事会,并给予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内如果没有受到其他独立理事会的有效否决,进入下一步。

第三步,将议案提交行政会总裁签署,签署后成为理事会决议。如果行政会总裁否决该议案,则须进行第二轮(重走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第二轮时,如果该议案未作修改、并在第一步独立理事会表决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且通过第二步,则该议案无须行政会总裁签署、自动成为理事会决议。

7.6某独立理事会不存在的,视同该独立理事会未对议案提出否决。全部独立理事会不存在的,由监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

第八章 行政会、行政会总裁、行政会决议

8.1行政会是组织的行政机构,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如下:

(1)执行组织决议;

(2)对理事会未作出决议的事项,制定行政会决议;

(3)按普通法系一般原则属于行政机构权责范围的各类事项。

8.2行政会总裁,是行政会最高负责人,也是组织的最高代表。行政会设副总裁一名,副总裁是总裁的竞选搭档,与总裁一同产生。行政会副总裁根据行政会总裁的委托,参与组织事务。

8.3行政会总裁由会员选举产生,选举方案应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并须通过理事会审议。

8.4行政会总裁、副总裁候选人应通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或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考试。在行政会总裁选举中,各类型会员均拥有1000张选举人票,共7000张选举人票。每千分之一的同类型正式会员的相同选举结果,成为一个有效选举人票,剩余相同选举结果不足千分之一的,按四舍五入处理。获得最多选举人票的参选者,获得胜选。

8.5行政会总裁每届四年,终身不得超过两届。继任或代理行政会总裁超过两年以上者,视为一届。

8.6行政会总裁任期内离世、辞职或被罢免的,由行政会副总裁继任。行政会总裁任期内出现暂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时,由副总裁代理。

8.7行政会副总裁任期内离世、辞职或被罢免或继任总裁的,由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理事长继任。行政会副总裁任期内出现暂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时,由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理事长代理。

8.8行政会决议,也称行政决议,由行政会总裁负责和签发。行政会决议的效力低于理事会决议。

8.9行政会高级管理人员(行政会各组成部门负责人),由行政会总裁提名、通过理事会审议后任职,辞职或免职无须理事会审议。

第九章 国际道德法院

9.1国际道德法院是组织的争议裁决机构,分为一审国际道德法院、二审国际道德法院、最高国际道德法院。

9.2一审国际道德法院和二审国际道德法院由审理委员组成;最高国际道德法院由监事组成。

9.3国际道德法院裁决包括审理委员会裁决和监事会裁决。

9.4一审国际道德法院院长、二审国际道德法院院长由全体审理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9.5最高国际道德法院院长由监事长担任。

9.6院长、监事、审理委员、陪审员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履行其职责。

9.7国际道德法院审理案件,由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监事会组成的道德法庭独立审理并独立裁决。

9.8国际道德法院恪守并坚定地维护以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的原则(即:以正义的手段追求正义的目的),并依据该原则,去努力保障社会正义的底线和维护社会道德的底线。

第十章 审理委员、审理委员会、陪审员、陪审团

10.1审理委员(可称为道德法官)的任职资格(须全部具备):

(1)品行端正,能公正和积极地审理案件;

(2)通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或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考试;

(3)具有必要的普通法系法律知识,能胜任工作。

10.2审理委员名额按实际情况确定。审理委员任职程序:由行政会总裁提名,通过理事会审议后任职。

10.3审理委员每次任期一年,无限自动连任。

10.4审理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是从审理委员名单中选取的单数的审理委员组成。审理委员超过一人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裁决。

10.5审理委员会职责与权限范围为:根据提请,对监事会专属管辖之外的各种争议进行一审和二审。

10.6陪审员从会员当中随机产生。

10.7陪审团由陪审员组成,属临时机构。

10.8陪审团的裁决结果,视同为审理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10.9一审和二审案件,均可由陪审团进行审理。

第十一章 监事、监事会

11.1监事(可称为道德大法官)任职资格如下(须同时具备):

(1)高度认可并决心守卫组织宗旨和人类普适价值原则;

(2)通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或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考试;

(3)具有8年以上(含本数)高层人员(高层人员包括理事、审理委员、行政会总裁、副总裁及行政会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

11.2监事名额为九名,由行政会总裁提名,通过理事会审议后任职。

11.3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

11.4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范围是:

(1)根据提请,负责终审案件;

(2)专属管辖一:根据提请,负责章程解释;

(3)专属管辖二:根据提请,审议(除监事和审理委员罢免案之外的)重要议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

11.5监事长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11.6监事会议由监事长或其委托的人主持。

11.7监事会在审议章程修订案、有关章程过渡期文件提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时,按全票通过的方式进行裁决,如有一名监事未投同意票,则修订案不能通过。监事会在审议其它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裁决。

第十二章 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

12.1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为名誉职务,由行政会总裁提名、通过理事会审议后任职,每届任期二年。

12.2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根据行政会总裁的委托代表组织参与外事礼仪活动。

第十三章 破产清算、倒闭、法定代表人

13.1无论何种原因,组织都不能决议破产清算或关闭。

13.2组织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破产清算或倒闭,则应于破产清算或倒闭后重新成立,拒绝重新成立的管理人员或失联的管理人员视为自动辞职。组织重新成立时如必需某一管理职位但无人符合任职资格时,则可选举一名会员代理该管理职位。

13.3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为行政会总裁。

13.4行政会总裁任职后,在尚未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注册证书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为名义法定代表人。

13.5名义法定代表人仅有一项职权:签署全权授权书,将法定代表人所有职权授予行政会总裁。如未签署该授权书,任一名监事或理事可代其签发。名义法定代表人超越上述职权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章 投资者(股东)权益、资产使用原则、捐赠者权益

14.1组织设三股特别股,一股名为立法权股,该股享有组织的立法权,该股股东是理事会;一股名为行政权股,该股享有组织的行政权,该股股东是行政会;一股名为争议裁决权股,该股享有组织的争议裁决权,该股股东是国际道德法院。

14.2特别股的股价永久为1美分,只是象征但不实际计算和交割。

14.3特别股股东之外的全部投资者为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分享组织全部业务收入的20%,如降低该分享比例,须获得该实际投资者三分之二表决权同意。上述业务收入是指组织业务活动获得的收入,包括:授权费、推荐费、监督费、会员费、考试费等,不包括:受捐赠收入、股票发行收入、资产权益收入。

14.4组织所有资产和按照 14.3条分享后的收入,所有权和管理权均归属于特别股股东,但永不能进行分配,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事业的发展。

14.5授权费收费比例低于5%或推荐费收费比例低于千分之五时,须投资者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同意方可。

14.6组织设立捐赠者光荣榜,记录捐赠者的捐赠金额、捐赠时间和获得的表决权,该表决权可以转让和继承。

第十五章 财务管理、财务公开

15.1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每一项支出都符合组织决议。

15.2组织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出纳人员应分属于不同部门。

15.3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保证投资者、捐赠者、会员等利害关系人能够了解组织的收入及使用情况。

第十六章 会员派系、会员自治组织

16.1会员有权创立或加入或退出各种由会员组成的派系。但是,行政会普通工作人员、审理委员、监事应恪守中立原则,不得加入派系和参加派系活动,也不得公开表达对某派系的支持或反对。

16.2会员有权创立或加入或退出各类由会员组成的自治组织。

16.3各会员派系、各会员自治组织按自己章程进行自治管理,但应遵守普通法系一般原则和人类普适价值原则。

第十七章 会员争议处理、会员对组织决议的遵守

17.1为避免激化矛盾和防范主观认知错误、情绪冲动为他人带来不当损失,会员与他人或会员与组织发生争议后应冷静思考,如自行协商不成,会员有义务先运用ICE8000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在ICE8000争端解决机制结束前,不得提起诉讼、仲裁、行政举报等程序,也不得向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投诉或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诉或曝光。

17.2组织决议包括:章程等会员公决决议、国际道德法院裁决、理事会决议、行政会决议、单行决议。会员均应自觉遵守组织决议,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会员有权不遵守某项(包括多项,下同)决议的某项条款:

(1)会员如认为自己无法遵守某项决议的某项条款,则有权向组织登记保留条款。保留条款登记后则无须遵守该条款。

(2)会员在发现某项决议的某项条款损害其正当权益时,有权在公开声明不遵守理由后不遵守该条款。

17.3会员因登记保留条款或发布公开声明不遵守某条款后,与该条款对应的权益将不能再享受,已享受过的权益应主动偿还给有关方。

第十八章 章程解释、章程修订

18.1章程的解释程序:

第一步,行政会总裁或理事会或审理委员会均有权对章程提出自己的解释;

第二步,相关方认为上述解释不符合章程本义的,可向监事会申请最终裁决;

第三步,监事会最终裁决是有效的章程最终解释。

18.2章程的修订程序如下:

第一步,行政会总裁或独立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章程修订案;

第二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监事会裁决;

第三步,通过监事会裁决的,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结果。

第十九章 附则

19.1本章程自会员公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19.2经会员公决,可以对本章程中暂不能实施的条款设置过渡期。

19.3世界信用组织[WCO]是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和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合并而成,承继其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