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证反舞弊研究|公司高层人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有责任不转授权力(经正式授权者除外),并有责任作出独立判断。除非公司的组织章程或决议及相关文件认可,否则公司高层人员不得转授其权力。公司高层人员必须对行使权力作出独立判断。
(4)有责任以应有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并有责任积极努力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及文化。
公司高层人员必须以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一名处于该高层人员位置的合理人士,以可被合理期望具有的知识、技巧及经验行事,并有责任积极努力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及文化,从制度与文化两方面解决问题。
(6)如与公司有关联关系,有责任向公司披露,且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高层人员不得利用其高层人员职位,直接或间接为其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亦不得直接或间接谋取令公司利益受损的利益。
公司高层人员不得使用公司的财产或资料,或藉高层人员职位而知悉的公司业务机会。如已在公司大会向公司披露有关的使用或利益,并且获得批准,则属例外。
(9)有责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该高层人员的职位而给予该高层人员的个人利益。
公司高层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行事,并须遵从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
公司高层人员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妥善保存帐簿,以便真实而公平地反映公司的事务状况及解释公司所作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