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证反舞弊研究|公司高层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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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另外最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为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二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三是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

部分观点认为,现行《公司法》中,尚未对公司高层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具体涵义给出全面明确界定。参考ICE8000标准及其他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所谓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指公司的权力行使者作为诚信义务人必须遵循善意适当谨慎积极合理的原则行使其职权,且一切行为均应公司整体利益为前提

具体来说公司高层工作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可以划分为

(1)有责任真诚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公司高层人员必须真诚地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前提行事。这表示高层人员有责任为现时及未来股东的利益行事。高层人员履行此项责任时,必须同时考虑到公司工作人员的利益,当股东利益与工作人员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追求取得公平结果。

(2)有责任为适当目的使用权力。

公司高层人员行使权力,必须是为「适当目的」。这表示凡行使权力的目的与其获授权的目的不相同时,该高层人员不得为此目的而行使权力。行使高层人员权力的基本或主要的目的,必须是为公司的利益。如基本动机被发现是出于其它原因(例如给予一名或多名高层人员利益或为了操控公司或为了侵犯客户的正当权益),该高层人员即使真诚行事,亦属违反责任。

(3)有责任不转授权力(经正式授权者除外),并有责任作出独立判断。除非公司的组织章程或决议及相关文件认可,否则公司高层人员不得转授其权力。公司高层人员必须对行使权力作出独立判断。

(4)有责任以应有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并有责任积极努力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及文化。

公司高层人员必须以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一名处于该高层人员位置的合理人士,以可被合理期望具有的知识、技巧及经验行事,并有责任积极努力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及文化,从制度与文化两方面解决问题。

(5)有责任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公司高层人员不得容许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

(6)如与公司有关联关系,有责任向公司披露,且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有责任不利用高层人员职位谋取利益。

公司高层人员不得利用其高层人员职位,直接或间接为其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亦不得直接或间接谋取令公司利益受损的利益。

(8)有责任不将公司的财产或资料作未经授权的用途。

公司高层人员不得使用公司的财产或资料,或藉高层人员职位而知悉的公司业务机会。如已在公司大会向公司披露有关的使用或利益,并且获得批准,则属例外。

(9)有责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该高层人员的职位而给予该高层人员的个人利益。

公司的高层人员或前高层人员不得接受第三者因其拥有高层人员权力或藉酬谢其行使高层人员权力而给予的任何利益,但公司本身给予的利益,或公司已经藉公司决议表示同意,或该项利益是妥善执行高层人员职能所得的必然附带利益则除外。

(10)有责任遵守公司的组织章程及决议、规章制度。

公司高层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行事,并须遵从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

(11)妥善保存帐簿的责任。

公司高层人员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妥善保存帐簿,以便真实而公平地反映公司的事务状况及解释公司所作的交易。

(12)禁止诈欺的义务。

高层人员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容许或执行公司的诈欺行为。